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8********,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中牟县**路**号院**号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于2019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2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8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中牟县**镇**村,使用三角铁将被害人逯某某停放在此处日产牌汽车右前门车窗玻璃砸坏,将放在车内的黑色手提包中的1015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损坏汽车右前门玻璃及玻璃外压条价值人民币1786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逯某某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逯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被害人逯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艳

检察官助理:  刘  振

                              2020916

                          

附:

1.被告人王峰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