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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乡**村**组)。曾因偷渡于2020年10月被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罚款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丹阳市锦豪168宾馆325号房间,用螺丝刀拆开两台电脑主机后将两张gtx1660显卡偷走,价值2610元。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入住宾馆登记信息、网上交易截图、网上查询记录、收条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蒋玉中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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