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苏木**嘎查**号,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苏木**嘎查**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沙某某、敖某某一起到乌拉特中旗**镇“**域”内以旧换新更换了一条新金项链后,临走时将放在紫色贝壳包内的旧金项链带到敖某某家中藏到其家的沙发底下。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一条18K金项链带吊坠价格为人民币:伍仟零柒拾壹元整507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发还了被害人的财物,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辩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乌日娜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王某某的家属联系方式:张某某13134817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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