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0622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梁某某(生于20**年**月**日)在巧家县**乡**村**社王某某家背后窗子处实施盗窃,由梁某某负责放哨,王某某实施盗窃,二次共盗窃了现金8300元,第三次王某某独自在王某某家背后窗子处实施盗窃,盗走现金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处警登记表、电话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学英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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