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084号
被告人王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乡**村委**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途经昆明市官渡区**村**号门口,将被害人毛某某停放在**号门口的一辆台铃牌黑红色电动车盗走后骑回到其住处,并将电动车电门锁更换。2020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涉案电动车市场价值人民币1709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赃物已发还,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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