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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社区居民委员会****号,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社区居民委员会****。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北京路水晶村93号门口,盗窃得被害人赵某某黑色轻捷牌新雷霆王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4000元。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罗某某证言;5、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现场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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