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1********,壮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蒙某市北京路西湖水岸****部门口,将被害人耿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双鹿牌三轮电动车(车架号:LSLHW3Z01H0042438,电机号:60H1805130860)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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