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xx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杨某某、和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文某某来到香格里拉市xx乡xx村xx组xx公路旁,王某某谎称路边的水泥电杆是别人送的,让杨某某等人帮其将6根水泥电杆运走。
2.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杨某某、和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文某某来到香格里拉市xx乡xx村xx组xx公路边,王某某谎称路边的水泥电杆是别人送的,让杨某某等人帮其将5根水泥电杆运走。
经香格里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11根水泥电杆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建辉、贺祥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协助书、香格里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香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茸拉姆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74xxxx;保证人廖某某,联系电话:1500886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文书卷1册,证据卷2册,散页1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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