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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住灵石县**煤矿******单元**室1992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灵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0年5月2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网上认识随某某,该随称可以用比特币挖矿机挣钱,王同意。后经王某甲联系,随某某将一部分旧比特币挖矿机卖给王某甲,并通过德邦物流邮寄至灵石县,后该随将旧比特币挖坑机拉运至**煤矿回牛风井火药库房。2019年7月,王某甲私自用其购买的电缆线从**煤矿回牛变压器接入至火药库房,后将107台比特币挖矿机安装在库房。8月28日,王某甲在随某某的指导下,接通比特币挖矿机并进行调试使用,后王某甲多次利用比特币矿机窃电至9月6日。根据**供用电分公司电量计算说明,该王用电时长从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9月30日,**庄35KV变电所609间隔电流用电量为50400KW,根据发改商品发(2019)261号文,平均电价为0.5082元/千瓦时,总电费合计人民币2561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由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锐

检察官助理:张涛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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