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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82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园**大道**号**超市内盗窃榨菜、猪肉等物品,具体如下:

2020年7月22日上午7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超市将3包榨菜(共价值6元)藏于裤袋内窃走。

同年7月23日上午7时2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超市将盗窃1公斤五花生猪肉(价值55.6元)藏于其携带的红色环保袋内窃走。

同年7月24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超市将2包太太乐牌鸡精调味料(共价值6元)、 1包桂林剑石牌双效泡打粉(价值1元)藏于裤袋内窃走。

同年7月25日上午7时3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超市将0.95公斤五花生猪肉(价值52.8元)藏于其携带的红色环保袋内窃走。

同年7月28日上午7时4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超市将1公斤五花生猪肉(价值55.6元)、0.82公斤排骨(价值62元)、1把雨伞(价值26元)藏于其携带红色环保袋内窃走。

同年7月29日9时许,民警在**镇**工业园**厂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根据王某某的交代在**厂车间的私人物品柜中查扣被盗的雨伞1把及作案用的红色环保袋1个,并将被盗雨伞发还被害人。

同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了人民币256元。被害人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周铮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已取保候审,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90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本案扣押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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