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街道**村**栋**号。1996年12月27日因犯流氓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0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3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三百元,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三百元,201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0时许,被害人李某甲准备回其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四角田矿的家时,在四角田矿路边时看见一废品收购店的钢条、铁锅等物品很像自己家中的,其立即回到家中后发现自家的鱼缸铁架、四个铁锅、六个窗户的六十根钢条等物品被盗,立即报案。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对现场勘查,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两枚烟头。经收购废铁的李某乙辨认称,其收购的四个铁锅、六十根钢条等物品是王某某卖给他的。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实验室鉴定,在案发现场提取的两枚烟头与王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钢条价值人民币224元,其他物品不予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被扣押的钢条、铁锅等;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生物信息检测意见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厚维
检察官助理 张廷波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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