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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兰州市城关区**广场**花园**号楼**单元**室, 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执行逮捕,后经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19年12月24日经我院决定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工作之际,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办事时私自在甘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公基本账户(账户号623202703********)下办理绑定了一张卡号为62327127030******的财智卡,后通过该卡多次从银行ATM机上盗取公司对公基本账户的钱款,自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6月5 日共盗取该公司对公基本账户上的金额为64700元。另查明, 甘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欠王某某工资及奖金5000左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积极赔偿甘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9900元,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受害单位报案材料;4、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及视频监控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党仁霞                     

2019年12月25日

附: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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