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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9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204021969********,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街**委**组,在京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西南角处,从被害人马某甲左侧裤兜内窃取人民币2962元,被被害人当场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将所窃钱款归还被害人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朱某某的证言;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华

2019年1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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