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9日凌晨,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某小区内,趁事主李某某睡觉时,使用李某某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窃李某某人民币8400元,后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7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江红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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