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怀安县,公民身份号码1307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镇**村**街**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出租房,因盗窃于2017年7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分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西侧路边,采用撬破车窗的方法,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具体如下:
(一)窃取刘某甲(男,29岁,河北省人)**汽车(车牌号:冀FU****)内现金人民币350余元;
(二)欲窃取刘某乙(女,27岁,河北省人)**牌车(车牌号:鲁D0****)内财物,未得逞。
二、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建材批发市场北侧,采用撬破车窗的方法,窃取谢某某(女,39岁,山东省人)广汽丰田**车(车牌号:京GY****)内现金人民币1100余元。
三、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府二期北侧路边,采用撬破车窗的方法,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具体如下:
(一)窃取潘某某(男,31岁,北京市人)**牌车(车牌号:京P2****)内联想牌笔记本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60元;
(二)窃取高某甲(男,43岁,浙江省人)**牌车(车牌号:京K1****)内华硕笔记本1台及现金人民币30余元;
(三)窃取韩某甲(男,56岁,北京市人)**牌车(车牌号:京HK****)内现金人民币20元;
(四)欲窃取别某某(女,34岁,湖北省人)**牌轿车(车牌号:京N6****)内财物,未得逞。
四、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新村**号楼北侧,采用撬破车窗的方法,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具体如下:
(一)窃取余某某(女,41岁,河南省人)**牌车(车牌号:京N3****)内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二)窃取韩某乙(男,26岁,河北省人)**牌车(车牌号:豫QV****)内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五、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小区西侧路边,采用撬破车窗的方法,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具体如下:
(一)欲窃取戈某某(男,40岁,河北省人)**牌车(车牌号:蒙JX****)内财物,未得逞;
(二)欲窃取吴某甲(男,47岁,山东省人)**牌车(车牌号:京N7****)内财物,未得逞。
六、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乡**郡西侧路旁,采用撬破车窗的方法,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具体如下:
(一)窃取张某某(男,38岁,北京市人)**牌车(车牌号:京QL****)内现金人民币70元。
(二)窃取付某某(男,30岁,北京市人)**牌车(车牌号:京N8****)内现金人民币300元及一条荷花牌香烟。
七、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区东侧,采用撬破车窗的方法,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具体如下:
(一)窃取吴某乙(男,35岁,湖北省人)**牌车(车牌号:冀AB****)内现金人民币10余元;
(二)窃取刘某丙(男,37岁,北京市人)**牌车(车牌号:京QL****)内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三)欲窃取高某乙(女,64岁,北京市人)**牌车(车牌号:京CA****)内财物,未得逞。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戈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任某某的证言;4.书证:户籍信息、工作说明等;5.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8.其他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磊
检察官助理:何佳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有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