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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怀安县,公民身份号码1307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镇**村**街**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出租房,因盗窃于2017年7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分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西侧路边,采用撬破车窗的方法,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具体如下:

(一)窃取刘某甲(男,29岁,河北省人)**汽车(车牌号:冀FU****)内现金人民币350余元;

(二)欲窃取刘某乙(女,27岁,河北省人)**牌车(车牌号:鲁D0****)内财物,未得逞。

二、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建材批发市场北侧,采用撬破车窗的方法,窃取谢某某(女,39岁,山东省人)广汽丰田**车(车牌号:京GY****)内现金人民币1100余元。

三、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府二期北侧路边,采用撬破车窗的方法,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具体如下:

(一)窃取潘某某(男,31岁,北京市人)**牌车(车牌号:京P2****)内联想牌笔记本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60元;

(二)窃取高某甲(男,43岁,浙江省人)**牌车(车牌号:京K1****)内华硕笔记本1台及现金人民币30余元;

(三)窃取韩某甲(男,56岁,北京市人)**牌车(车牌号:京HK****)内现金人民币20元;

(四)欲窃取别某某(女,34岁,湖北省人)**牌轿车(车牌号:京N6****)内财物,未得逞。

四、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新村**号楼北侧,采用撬破车窗的方法,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具体如下:

(一)窃取余某某(女,41岁,河南省人)**牌车(车牌号:京N3****)内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二)窃取韩某乙(男,26岁,河北省人)**牌车(车牌号:豫QV****)内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五、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小区西侧路边,采用撬破车窗的方法,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具体如下:

(一)欲窃取戈某某(男,40岁,河北省人)**牌车(车牌号:蒙JX****)内财物,未得逞;

(二)欲窃取吴某甲(男,47岁,山东省人)**牌车(车牌号:京N7****)内财物,未得逞。

六、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乡**郡西侧路旁,采用撬破车窗的方法,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具体如下:

(一)窃取张某某(男,38岁,北京市人)**牌车(车牌号:京QL****)内现金人民币70元。

(二)窃取付某某(男,30岁,北京市人)**牌车(车牌号:京N8****)内现金人民币300元及一条荷花牌香烟。

七、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区东侧,采用撬破车窗的方法,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具体如下:

(一)窃取吴某乙(男,35岁,湖北省人)**牌车(车牌号:冀AB****)内现金人民币10余元;

(二)窃取刘某丙(男,37岁,北京市人)**牌车(车牌号:京QL****)内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三)欲窃取高某乙(女,64岁,北京市人)**牌车(车牌号:京CA****)内财物,未得逞。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戈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任某某的证言;4.书证:户籍信息、工作说明等;5.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8.其他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磊

检察官助理:何佳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有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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