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镇**村**街**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座**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潘某某(男,26岁,广西省人)崔克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32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1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京城大厦楼下,盗窃被害人汪某某(男,45岁,北京市人)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0元。
被告人王某某后被民警查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涉案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艳君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京(在京暂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座**室);
2.全部案卷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六角扳手2个;
7.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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