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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7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乡**村**组**号。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2年10月被朝阳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8月30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3月3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3月3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6月28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分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06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本市海淀区**村**号院**号平房内,窃取被害人万某某(女,55岁)华为牌麦芒564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0元,现涉案款物未起获。经调取案发时间段的监控并进行人脸比对鉴定,案发时间段进入被害人家中的男子人脸与被告人王某某比对同一。

被害人万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报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手机号补办记录、取款记录等;2.证人证言:周某甲、周某乙、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万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脸比对同一鉴定及价格鉴定;6.辨认作案地点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次犯罪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中梅
代理检察员:  胡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海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 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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