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现住户籍地。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疫情原因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朱某某的手机登陆浦发银行APP,私自申请“万用金”人民币31000元,转入朱某某的交通银行卡内。后王某某持朱某某的交通银行卡将人民币31000元取现。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2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就盗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在开设赌场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对王某某数罪并罚。据此,建议就盗窃罪、开设赌场罪,对王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玉霞
检察官助理:公志玮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3张)、散材料9页;
3.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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