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街**号。2019年7月5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区**街道****小区**-*号门前,趁无人注意之际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的浙J****7车内的一只帆布手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800元和港币20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窃财物均已归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还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奕瑶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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