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5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4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所居住的二十埠复合复建点小区与隔壁兴泰苑小区之间的护栏缺口处进入兴泰苑小区,通过6栋5楼楼梯间窗户处翻越到6栋外墙体,沿着墙檐攀爬至**室厨房外窗口处,用手将窗户拉开进入到室内,趁被害人夏某某熟睡,将其放在客厅衣架裤子内的950元现金盗走,并从入户门处逃离;
2.2020年2月10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通过护栏缺口至兴泰苑小区,从29栋四楼楼梯间窗户处翻越到29栋外墙体四楼防盗窗上,通过燃气管道攀至**室厨房外窗口处,通过窗户翻越进入室内,趁被害人殷某某熟睡之际,在客厅内翻动寻找,因未发现有价值物品,从入户门逃离。
3.2020年2月10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兴泰苑小区27栋楼梯间处,从3楼楼梯间窗户处翻越到27栋外墙体三楼防盗窗上,沿着燃气管道脚踩4楼防盗窗攀至**室厨房外窗口处,用手拉开窗户翻越进入室内,趁被害人严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客厅桌子上钱包内的180元现金盗走,从入户门处逃离。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已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手印鉴定书、谅解书及收条、视频截图及视频光盘等;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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