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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市**镇**委**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10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7日被黑龙江省苇河林业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黑龙江省海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8日被该局移送至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管辖。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6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22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22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景观大道金阳大厦利郎男装店内,盗得一身衣服及现金约一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在吉林省榆树市华昌广场吉普路男装店内,采用撬开铁护栏钻窗进入的方式,盗得一件羽绒服、一条裤子、一双运动鞋、一顶帽子及现金两千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1日,在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路贵人鸟专卖店内,采取砸窗进入的方式,盗得一件棉衣、一件T恤、一条裤子、一双鞋及现金一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在辽宁省昌图县雅达化妆品内,采取撬窗进入的方式,盗窃现金一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文化广场附近的鸿星尔克商店内,盗得一件衣服、一双鞋子、一条裤子及现金约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在黑龙江省五常市步行街红人服装店内,采取撬窗进入的方式,盗得现金约三千至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7日,在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特步专卖店内,盗得一身外套、短袖、裤子、鞋等物品及现金一千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在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路七匹狼男装店内,采取钻窗进入的方式,盗得衣服、裤子等物品及现金四百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在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路长风美妆店内,采取撬门进入的方式,盗得现金一千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在吉林省通化市金城商场附近的匹克体育商店、乔丹体育用品店、美特斯邦威专卖店、安踏专卖店、特步专卖店内,盗得衣服、裤子、鞋等物品及现金约四千至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在吉林省双辽市郑家屯街安踏服装店、特步体育服装店、劲霸男装店、法国老人头服装店、绅笈男装店内,盗得现金约四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1日,在吉林省辽源市步行街绘棠服饰专卖店内,盗得几件衣服及现金一千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1日,在吉林省辽源市步行街特步专卖店内,盗得裤子、鞋、衣服等物品。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1日,在吉林省辽源市步行街耐克专卖店内,盗得几件衣服及现金五百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价格不予受理通知书、DNA比中情况通报、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6.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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