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梨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镇**村**社,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份间,在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纬九、十马路间旺升便利店内,先后五次盗窃被害人许某某、庞某某、潘某某等人的快递邮件,被盗物品有书、女款鞋、女牛仔裤、男童安踏牌鞋、男童休闲裤、电源转换器、京润珍珠牌化妆品、牙刷置物架、白色羊羔毛女士外套等物品,价值九百余元,案发后被盗物品部分被扣押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扣押决定书;4.扣押清单;5.返还清单;6.情况说明;7.订单截图;8.现场指认照片;9.电话查询记录;10.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表;
(二)证人王某某丙、印某某、庞某某、相某某、刘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王某乙、许某某、魏某某、马某某、关某某、韩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五)视频光碟一张。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进行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克成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05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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