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农安县**乡**屯村**屯**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本市万宝镇街道被害人李某某家的快递商店,从户外墙攀爬至该商店二楼缓台,并从窗户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及家人居住的二楼室内,又从二楼室内楼递进入一楼快递商店,将商店内钱柜里存放的现金人民币306元及一部360N7手机盗走。案发后被害人经查看监控后发现系王某某作案,在万宝镇街道找到王某某并将其扭送到万宝镇派出所,王某某到案后对其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估价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清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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