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扶余市**镇**村,农民,住**镇**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9年1月26日减刑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扶余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扶余市**镇**小区供热站院内,盗得铁管5根。
2020年5月24日夜间,被告人王某某在**镇**小区北侧底商**洗车店门前盗得曲某某放置的铁步梯子一部。被盗物品被其销售,后被依法收缴并返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65元。
2020年5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镇**三期工程工棚内盗窃步步紧工具150只。被盗物品被其销售,后被依法收缴并返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450元。
2020年6月4日夜间,被告人王某某在**镇**快递门前将毕某某放置的铁步梯子盗走。被盗物品被其销售,后被依法收缴并返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40元。
2020年6月12日夜间,被告人王某某在**镇**小区北门赵某某放置的**啤酒店前盗窃铁步梯子盗走。被盗梯子价格为人民币315元。后又在**镇**小区北门**超市门口盗得王某某停放的二轮手推环卫车一辆,手推车价值人民币75元。被盗物品被依法收缴,返还被害人。
2020年6月1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镇**小学东校区北侧,将李某某停放的大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三轮车被依法收缴并返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和返还笔录、刑事判决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2. 证人马某某、孙某某、曲某某、刘某某、袁某某、毕某某、赵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武某某、王某乙、张某某、钟某某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认定书;
5. 盗窃现场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
6. 指认现场视频、讯问视频、盗窃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尚未执行刑罚期间,又犯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大明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视频资料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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