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2001********,汉族,原系**学生,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住磐石市**镇**街。因涉嫌犯盗窃罪,经磐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8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系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我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2月7日始至2020年2月21日止。因部分证据不足,经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磐石市**街**旅店**房间内,秘密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的黄金貔貅手链。经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鉴定的黄金貔貅手串价值人民币2381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75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随案移送转运珠一个。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2.立案决定书;3.案件提起、综合材料及到案经过;4.户籍信息;5.前科劣迹证明;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指认照片;7.鉴定意见通知书;8.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信誉卡;9.吉林某某学校某某专业毕业实习手册;10.指认照片;11.情况说明、工作说明;12.谅解书。
三、证人证言
证人陈某某、牛某某、闫某某等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一张。
六、鉴定意见
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磐发价认字【2019】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七、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磐石市公安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哲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原居住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共一册及随案移送光盘一张、转运珠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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