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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吉林省农安县**镇**村**屯**。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5日被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日15日批准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清华园1期西门门前停车场内,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货车两套未开封的海尔卡萨空调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198元。现所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盗窃物品照片;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长价认刑字第2010051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冬梅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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