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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5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新区****单元**室。2019年10月2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博中央公园比优特超市内盗窃23盒罐头(价值人民币198元)。

2.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博中央公园比优特超市内盗窃一袋排骨和一袋五花肉(价值人民币468元)。

3.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博中央公园比优特超市盗窃4盒罐头(价值人民币58元)。

4.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博中央公园比欧特超市盗窃1盒牙膏(价值人民币33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实施盗窃4起,价值共计人民币757元,被盗物品已返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罐头、排骨、五花肉;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意见书;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红谊

检察官助理:王纪颖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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