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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日生,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住山东省烟台市**小区,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山东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唐山市路南区旭安园盗窃王某乙随身携带VIVO手机一部,经唐山市路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 650元。

2.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唐山市路南区双桥里市场盗窃孙某某随身携带VIVO手机一部,经唐山市路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350元。

3.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唐山市路北区河北一号小区盗窃陈某某随身携带OPPO手机一部,经唐山市路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600元。

4.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和范某某(另案处理)在唐山市开平区花卉市场盗窃未某某随身携带VIVO手机一部,经唐山市路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400元。

5.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唐山市开平区花卉市场盗窃张某某随身携带VIVO手机一部,经唐山市路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00元。 

2019年9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范某某乘坐孔祥唐驾驶的冀B2****号银白色现代轿车去天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在芦台检查站查获,在王某甲随身携带的深棕色挎包中发现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王某甲指认被盗手机、案发现场照片;

3.被害人孙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

4.证人范某某、孔某某等人证言;

5.旭安园小区、河北一号小区、凤凰花卉等案发地监控录像;

6.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扣押决定书、清单;

7.唐山市路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窃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晓松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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