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13251995********,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社区**组**号。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4时3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号**店铺内,趁店铺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店铺桌子下的一个钱包。钱包里装有1800元现金及银行卡、身份证、水卡、就诊卡等物品。王某某将现金据为己有,把钱包及钱包内的其它物品丢弃于锦江斜拉桥下草丛中。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1800元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良

202128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