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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99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号,住所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工作的惠美嘉超市厕所捡到一部OPPO手机,后被害人岳某某发现其手机不见,称其微信内有现金18000元左右。王某某知道后便不想将手机还给岳某某,刷机解开手机开机密码,并以帮岳某某登录微信套取了岳某某的支付密码,后将岳某某微信内的现金17991转账至自己使用的微信内。经南部县物价中心认定,岳某某的OPPO R11型手机裸机在2020年6月6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48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手机和钱退还给被害人岳某某,并取得其谅解。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谅解书、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洪

检察官助理:张萍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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