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70********,文盲,务农,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屏山县**镇**村**组公路边,将被害人刘某某在摘辣椒时放置在公路边的一个红色口袋内的灰色斜挎包拿走。被盗斜挎包内有现金747元,手机一部,后经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2002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冬梅
检察官助理:颜延雄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四川省屏山县**镇**村**组**号。 2.案件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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