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4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镇**村**组,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底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到江油市**镇**村**组**号被害人王某某住处,盗走卧室内现金500元,以及金项链1条,项链销赃得款1580元,赃款被其耗用。
2、2020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到**镇**村**组**号被害人李某甲住处,盗走卧室内存钱罐中现金20余元,赃款用于耗用。
3、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镇**村** 组**号被害人李某乙住处,盗走卧室内抽屉中现金20余元,赃款用于耗用。
4、2020年8月2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到**镇**村**组被害人代某某家中,盗窃电焊机上铜线等物,后将铜线销赃给唐已锋,赃款用于耗用。
5、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至江油市**镇**村**组被害人蒲某某住处,盗走屋内不明材质手链一根及生肖样配饰一个,后被其丢弃。
6、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江油市**镇**村**组被害人刘某某住处,盗走1605元现金和两根项链、一枚戒指、两只吊坠、一只手镯,首饰销赃后得款27063元。现有失主提供购置项链、戒指和手镯共计51.27克,按照现有市场价416元每克共计22018.32元。
7、2020年9月19日22时,被告人王某某到江油市**镇**村**组被害人何某某住处,盗走屋内现金200余元,赃款被其耗用。
8、2020年9月20日21时,被告人王某某到江油市**镇**村**组**号被害人唐某某住处,正在其家中行窃时,被失主唐某某发现,王某某即离开盗窃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报告、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平
检察官助理:雷 闪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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