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宜兴埠开发区沃尔玛配送中心装卸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镇**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天津市北辰区**镇**,发现该公寓505室房门敞开,遂溜入房内,窃取了被害人齐某某在床头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后藏匿于其住处。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2019年6月20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被盗手机扣押后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光盘内)。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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