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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本市东丽区**街**村**大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至同年10月19日,在本市和平区合生国际大厦天津**有限公司多伦道店内,采用先将选购商品在自助收银机上全部扫码,再将其中部分商品点击取消,再行付款,后将已付款商品与未付款商品一同带出的手段,盗窃该店蓝牙耳机、面膜、香皂等商品22件。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1068元。

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9日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代表穆某某的陈述;

2.价格认定结论书;

3.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委托书、天津市**多伦道店盗窃物品明细表及照片等书证;

4.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

5.监控录像;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静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2007****。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二张)、补充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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