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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2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5********,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津南区**有限公司司机。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公寓**号楼**门**号。2004年7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工作单位天津市津南区**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津H****7的雷克萨斯牌汽车来到津南区咸水沽镇益华里小区57号楼楼下,使用破窗器砸碎李某某车牌号为津C****5的白色丰田巡洋舰牌汽车的车窗玻璃,将放置于车内的一条中华牌硬包香烟(价值人民币450元)、一条黄金叶牌硬包香烟(价值人民币1000元)、一条中华牌软包香烟、两条钓鱼台牌香烟、四条大重九牌香烟窃走。经价格认定,上述丰田巡洋舰牌汽车玻璃更换价格为人民币3112元。

2018年1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J****6的雪佛兰牌汽车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宝业馨苑小区22号楼楼下,使用破窗器砸碎徐某某车牌号为津A****8的黑色宝马牌汽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将车内一件黑色女式貂皮大衣窃走。后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宝业馨苑小区10号楼附近,使用破窗器砸碎卢某某车牌号为津J****3的黑色本田思威牌汽车的后备箱玻璃,将后备箱内放置的两箱共计20盒澳洲白虾(价值人民币2100元)窃走。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又驾车来到津南区同泽园小区4号楼附近,使用破窗器砸碎郭某某车牌号为京Q****7的白色奥迪牌轿车的驾驶室车窗玻璃,未窃得财物,后驾车离开。经价格认定,上述本田思威牌汽车玻璃更换价格为人民币632元,宝马牌汽车玻璃更换价格为人民币7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作案3起,价值共计人民币3550元,所造成财物损坏的维修价格共计4444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澳洲白虾中的18盒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卢某某,被盗的黑色女式貂皮大衣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卢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鹏

2018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7张;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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