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5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魏某某承包本县迤那镇青山村作坊组光伏电器安装项目来做,于是找到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安装。2020年3月25日中午,王某某将该工地上的九块光伏板以及安装用剩余放在自己车上的两圈电缆线盗走。事后,王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为贵FO****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将盗得的光伏板和电缆线拉回织金县家中。当天下午,被害人肖某某发现被盗之后,怀疑系王某某所为,于是向威宁县公安局迤那派出所报警,办案人员联系正在贵阳的王某某,王某某安排其妻子彭某甲和彭某乙将五块光伏板连夜拉回威宁还给魏某某,魏某某又将光伏板还给肖某某。次日9时许,王某某回到家中打电话给办案人员,称自己在家中,办案人员随即赶往王某某家中,又从王某某家中找到另外四块光伏板及两圈电缆线。2020年3月28日,威宁县公安局将被盗的光伏电板以及电缆线发还给被害人肖某某。

经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光伏板鉴定价格为5139.81元,电缆线的鉴定价格为:19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林建

                              检察官助理 严恒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