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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安义县,现住安义县**镇**试验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宜春市靖安县****村、南昌市安义县****村,采用撬门、砸窗户等方式,先后4次入户盗窃他人人民币计8200元及金手镯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靖安县******组被害人陈某某家,用脚踢开后门,进入一楼房间将桌上红色皮箱里的人民币1200元盗走。

2.2020年5月5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车来到安义县****村被害人张某某家附近,将张某某家大门插栓撬开后,进入房间翻找财物,但未盗得财物。

3.2020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车来到安义县****村被害人谌某甲家附近,将谌某某家大门挂锁撬开后,将放于房间老式抽屉里的人民币2000元盗走。

4.2020年5月19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靖安县******组被害人周某某家,砸烂窗户玻璃后进入室内,将二楼卧室的人民币5000元及一个金手镯、一对金耳环、一个镶绿宝石的戒指、一个金戒指、一个金包玉吊坠、一条青花瓷香烟、一条硬中华香烟盗走。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3日,王某某父亲代其退赔被害人谌某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电子信息查询记录、收条等书证材料;

2.证人谌某乙、谌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谌某甲、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人民币8200元及金手镯等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晓勤

检察官助理:李  玲

2020年9月28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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