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6********,汉族,初识字,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队**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刘祖贵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天长市**镇中心卫生院东门附近,盗走未上锁上海沪佳牌二轮电动车1辆,藏于家中。
2.2019年10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天长市**镇农贸市场东大门附近,盗走未上锁赛克牌二轮电动车1辆,藏于家中。
3.2019年10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天长市**镇**超市门口附近,盗走未上锁绿能牌二轮电动车1辆,藏于**镇中心卫生院东南角停车位上。
案发后,经鉴定,上述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433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刑
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被告人王某某住宅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辨认盗窃地点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秀珍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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