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公诉刑诉〔2017〕3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身份证号码3411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9月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到定远县四中对面**超市后侧的陈某某租住房内,盗窃手机一部及现金90元。经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972元。
二、2016年8月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到定远县四中对面**山水画社后面的吴某某租住房内,盗窃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经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宏基笔记本电脑价值3360元。
三、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到定远县四中对面刁某某租住房内,盗窃红米note2手机一部,经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米note2手机价值7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刁某某、吴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1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铠
2017年11月10日
附 :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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