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4********,汉族,文盲,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 于2020年4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未羁押),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店,将店长陈某某放在吧台下柜子里一黑色背包内的200余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4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店,将店长陈某某放在吧台下柜子里一黑色背包内的300余元人民币盗走,以上两次共盗窃陈某某人民币570元。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将所盗赃款人民币570元退还陈某某。
2020年4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店,将店长陈某某放在吧台下柜子里一黑色背包内的230元人民币盗走。当日上午,陈某某发现后,王某某遂将所盗230元人民币退还陈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被接报警后赶至案发现场的宿州市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民警传唤至三里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武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勘查笔录;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视频资料制作说明、收条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另案发后王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丽莉
检察官助理 牛芬晓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359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壹页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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