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微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住安微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路**号,现在岳西县**理发店工作。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同在岳西县天堂镇**理发店工作,当月中旬的一天,王某某在**理发店门口捡到余某某的电动车钥匙后未归还。2019年1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岳西县天堂镇**广场**诊所旁使用捡到余某某的车钥匙遥控,找到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后使用该钥匙将电动车盗走。经岳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926元。
2019年12月16日17时许,岳西县刑侦大队民警在岳西县**河路**理发店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敏
检察官助理:刘晓倩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7.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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