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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8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2********,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三轮摩托车至无为市赫店镇,以收废旧为名溜门入室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的住处,将被害人李某某钱包内的500余元现金偷走。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无为市公安局勘验、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庆松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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