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室。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4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55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4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262.5元;
3.201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朱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5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796.8元;
4.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4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575元;
5.2019年11月21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汪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4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470元;
6.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5节电池盗走。经池州贵池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588.1元;
7.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4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429元;
8.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包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5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200元;
9.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4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325元;
10.2019年11月21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4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496.5元;
11.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4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450元;
12.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4节电池盗走。
13.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汪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4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200元;
14.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朱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5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200元;
15.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4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510元;
16.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4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637.5元;
17.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车库附近,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4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637.5元;
18.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车库门口,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4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408元;
19.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楼下,将被害人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4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637.5元;
20.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4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200元;
21.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4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429元;
22.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本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4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200元;
23.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4节电池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池价值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余某某、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智光
检察官助理:包信忠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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