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405211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0年3月7日因盗窃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罚款五百元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田家庵区****小区5号楼3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白色蓝色相间的****电瓶车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销赃;
2.2019年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田家庵区****34号楼下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白色的****电瓶车盗走后以100元钱的价格销赃。
3.2020年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田家庵区****内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自建房门口的一辆白色****电瓶车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该车经价格认证为2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监控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郭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壹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继双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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