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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 刑诉〔2020〕Z31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其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进行司法***鉴定暂停计算侦查期限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人王某某行至肥东县**镇**巷育宏幼儿园门口,盗窃被害人周某某放在该幼儿园门口电瓶车储物格里的华为mate30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719元。经鉴定,王某某为心境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红霞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在肥东县第三人民医院就医

2.案卷材料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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