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现住铜陵市郊区**小区**栋***室。2007年11月21日因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11日因盗窃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5时49分被告人王某某行至铜陵市铜官区**学院**校区门口书报亭附近,并在该处扒窃被害人田某某上衣口袋的vivoX9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2.1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5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2.1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志强
检察官助理:金敏川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铜陵市郊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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