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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10211141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被告人王某某2014年8月曾因犯盗窃罪,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犯盗窃罪,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本院批准逮捕年7月17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前往阜南县鹿城镇淮河路骆新庄一居民楼内欲乘机行窃,在其行至二楼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房门虚掩,遂推门进入。在被告人王某某行窃时,被被害人刘某某发现,后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效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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