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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

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8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殷某某****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0月14日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11月19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安阳市殷某某安钢大道与太行路交叉口向东20米路北的安阳市**电机有限责任公司门口,猛提卷闸门时被在公司内休息的员工张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后王某某被该公司人员在该公司仓库门口抓获。

2.201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到安阳市殷某某梅园路中段路南的张某甲的理发门市,猛提卷闸门提离地面,钻进门市内实施盗窃,因店内的电动车无法推出,后逃离现场。

3.2017年4月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到安阳市殷某某**村委会对面的魏某某的烟酒门市,猛提卷闸门提离地面,钻进该门市盗窃现金200余元。

4.2017年4月1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到安阳市殷某某**村委会对面的魏某某的烟酒门市,猛提卷闸门提离地面,钻进门市盗窃一条红旗渠牌香烟、一条红塔山牌香烟和两条红梅牌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75元。

5.2017年4月2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到安阳市殷某某**村委会对面的魏某某的烟酒门市,猛提卷闸门提离地面,钻进门市盗窃130余元现金、六盒红金龙牌香烟、六盒红塔山牌香烟和六盒红双喜牌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02元。

6.2017年5月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到安阳市殷某某**村委会对面的魏某某的烟酒门市,猛提卷闸门提离地面,钻进门市盗窃一条红旗渠牌香烟、一条软盒红双喜牌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释放证明;2.受案登记表等相关材料;3.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甲、魏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安阳市殷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2017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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