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住宝应县**镇**路**楼**室(户籍所在地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 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宝应县**小区**幢**室被害人吴某某家中做保洁期间,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卫生间柜子上的项链1条,赃物价值人民币4267元。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宝应县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国华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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