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宾馆内帮助被害人赵某某申请网络贷款,贷款到账后,王某某在丁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丁某某支付宝账户内1万元钱转账至自己支付宝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支付宝转账明细;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丁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纳
检察官助理:孙世巍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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